信院字〔2017〕180号
信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按期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不良诚信记录,实事求是地向组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
(四)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努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班级前25%,且上学年各门课程无不合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六)被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日常开支合理。
第三章 评 审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具体名额由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单项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学校综合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根据自身条件,向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请。
(二)班级推荐。班级要采取适当方式,广泛征求同学意见,在辅导员(班主任)指导下,由班级奖助学金评定小组研究提出班级推荐人选,报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初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初评,并在全学院范围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校审定。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上报人选审核后,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八条 各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可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学院评审细则,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生个人对评选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内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反映。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发放、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主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收到上级拨款后,按时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信阳师范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信院字〔2008〕003号)同时废止。
信阳师范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